发布者:马晓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A,男,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A,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A,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雅,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羿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A与被告崔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1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辅路西四环中路78号西门处,崔A驾驶冀XXXX号小客车由东向北行驶,适有胡某骑行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双方发生碰撞。胡某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30日去世。冀XXXX号小客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胡某生前系离异状态。原告系胡某之子。胡某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2 年10月8日前赔偿原告胡A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4 687.2元;
二、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2 年10月8日前给付被告崔A垫付的医疗费653.5元;
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501.07元,由原告负担653.5元(已交纳),由被告崔A负担4847.57元(原告胡A已垫付,崔A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A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