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雅律师
马晓雅律师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晓雅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A之法定代理人):X(A之父),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A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雅,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A因与被上诉人A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10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A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本案事实是AA的姥姥A的委托,向A的账户存款,该笔款项是A对外孙女的赠与;A在向卡内打款时明确知晓该卡为A所有,不存在其陈述的误将该卡等同于其女儿的说法。

A辨称,不同意上诉人XA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A立即向A返还 XXXXX;2.判令XA立即向A支付自2021121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XXXXX元为基数,按LPR 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A系夫妻关系,于201996日登记结婚。XC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ACAC系姐妹关系,AAC之母。C已于 20201016日去世。AA育有一子,于2021810日出生。A提交的账户查询图片、银行流水显示,20211219日,AA的账户(北京农商银行:XXXXXXXXXXXXX)中取出XXXXX元。同日,A分二十次将XXXXX元存入A名下银行卡(北京银行:XXXXXXXXXXXXX)2022510日,X从尾号XXXX普卡内支出XXXXX元。关于A存入A卡内款项是否有法律原因。开庭当日法庭询问环节,A之妻A在场陈述,称自己孩子与A的医保卡均系A和孩子外祖父到银行办理,绑定了A的手机号,卡密码相同,两个孩子的卡都在孩子姥姥A处保管。A称当时是想给自己孩子的医保卡存钱,不慎存入A卡中,2022A查询发现卡中无钱,前往银行才发现将钱存入错误账户,但取钱时A的医保卡已被注销,A的卡被 ATM机吞入。对此,X不认可,称 2019C因宫颈癌去世,A为告慰女儿,口头承诺赠与ACXXXXX元,AA医保卡存款是基于A的委托。A医保卡上标注了姓名,且A分二十次、每次一万元打款,因此A打款时明确知晓其为A所有,故不应予以返还。A称是在2022年查询发现卡中没钱后,才进行的标注。A称因绑定的手机号不常用,A2022年办理手机挂失时才看到存钱信息,之前没发现存错卡一事。另查明,2021118日,XCA起诉A分家析产纠纷案;2021121日,A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到法院调解,同日,A向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X出具授权委托书,向法院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XXXXXX元系AAC的赠与,该说法不能令人信服,理由如下:首先,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赠与法律关系存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A委托AA代为向A账户中转账;其次,从日常经验来讲,XCA2021118日起诉A2021121A知晓X起诉事宜,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可见,双方矛盾较深。A之女C2020年去世,XCA唯一的监护人,A的账户由X实际支配。在此情况下,A20211219日无偿赠与CAXXXXX元不合常理。X主张赠与合同存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现A要求X返还XXXXX元,法院予以支持。对A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就款项性质存在争议,A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X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AXXXXX;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上诉人A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X民间借贷纠纷的(2022)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的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时间是2021127日,而A转错账的时间是20211219日,证明AX之间存在矛盾纠纷,不可能赠与。XA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质证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就A账户中转入XX万元的性质一节,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A20211219日将该笔款项存入了A名下的银行卡,其称将打算存入自己孩子医保卡的款项误存入了A的账户。X虽然称该款项系A对外孙女的赠与并委托A进行转账,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赠与法律关系存在以及A是受A委托进行的转账,并且在转账之前,XA之间已经存在诉讼纠纷,矛盾较深,在此情况下,故X上诉称A赠与20万元的理由不合常理。鉴此,一审法院判定X返还该涉案款项并无不妥。XA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AA的委托向A账户存款,该笔涉案款项是A对外孙女的赠与,以及A明知该卡为A所有仍进行了转账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X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XA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马晓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专修民商法、公司法,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劳动纠纷